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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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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6年(1947年)3月24日,中国国民党三中全会决定,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公署。4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命令撤销广东省政府主席琼崖办公处。同年5月30日,广东省政府第十届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调整广东省行政督察区方案。7月30日,正式上报内政部。方案将广东全省分设为省政府直辖(接)督察区和专署督察区两种。省政府直辖(接)督察区管辖12个县、市,并在全省分设11个专署督察区。
广东省第十、第十一两个专署督察区分辖琼崖各县:其中第十督察区管辖琼山县、文昌县、定安县、澄迈县、临高县、儋县、白沙县、昌江县8个县,专署设在琼山县。第十一督察区管辖崖县、万宁县、陵水县、保亭县、感恩县、乐东县、琼东县、乐会县8个县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及其附属岛屿,专署设在崖县。
7月初,行政会议通过海南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法,但因时局关系,暂缓实行。9月15日,中华民国政府内政部审核广东省行政督察区方案,认为广东省所属的海南岛等,前有预设海南特别行政区的议案,在海南特别行政区正式设立前,可以先行改设为第十及第十一两个行政督察区,但第十一行政督察区所列的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早已核定暂行由海军管理等等。民国36年(1947年)中华民国内政部重新审定公布南海诸岛地名。
民国37年(1948年)8月15日,立法院通过海南改为海南特别行政区。
民国38年(1949年)1月21日,正式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直隶国民政府行政院。领域包括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群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海域。任命张发奎为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兼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但未赴琼上任。2月9日,任命李汉魂为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兼海南省建省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李亦不肯就任。3月3日,行政院在穗举行第45次例会,任命陈济棠为海南特别行政行政长官兼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不久又任命陈济棠兼任海南省特别行政区警备总司令。4月1日,陈济棠正式在海口潮州会馆内设点办公。
同年6月,由于战事缘故,将琼崖16个县划为3个区,每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嘉积,管辖琼山县、文昌县、定安县、琼东县、乐会县、万宁县6个县。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金江,管辖澄迈县、临高县、儋县、昌江县、白沙县5个县。第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在榆林,管辖崖县、陵水县、感恩县、保亭县、乐东县5个县。第二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后来移到临高县。
同年6月6日,中华民国总统明令公布《海南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海南建省筹备委员会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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