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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地方邮政建设附加费若干问题探析

已有 489 次阅读2010-9-8 19:53 |

一、         名称的确定

当前,集邮界一些有识之士纷纷开始研究1987年从广东省邮政开始征收,而后波及全国部分省、市、区为邮政建设而征收的部分邮件附加费。这种附加费,由于是地方邮政所为,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称谓五花八门,有邮政建设费、邮政附加费、邮件附加费、附加费等等。导致至今在集邮研究上对此也称谓不统一。笔者在1995年曾经写文呼吁要统一称谓。当时,提出称谓地方邮政附加费。事隔几年,经过进一步的深入研究,认为这样的称谓也不是怎么确切。应值得进一步的探讨确定。最近,通过学习各种文件,并对邮政其它规定、条据单式的进一步研究,提出一个较以前全面的名称为地方邮政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其理由如下:

1.     附加费的征收是地方邮政部门所为(指省级邮政部门),原邮电部持不反对也不支持的立场。

2.     所征收的费用是地方邮政部门为了弥补建设经费的不足、改善邮政生产所用。

3.     附加费在原邮电部其它一些资费表和规定中本身就有存在,为了区别于邮电部制定的一些邮政附加费,特别限定地方邮政和建设附加费。因为,原邮电部的邮政资费本身包括两部分,即基本资费和非基本资费。基本资费是指由邮政专营的国内水陆路运递的平常信函和明信片的资费。非基本资费是非专营业务资费、特殊资费和附加费、非业务资费包括:印刷品资费、包裹资费、报刊发行资费、汇款费及地方性资费、特殊资费是指按特种手续处理的业务在收取基本资费以外另外收取的资费、电报汇款的电报费、附言费以及各类邮件的航空费、回执费等。

附加资费(含手续费)是指邮政企业为满足用户某项要求为其提供与所寄邮件有关的服务而收取的资费,有全国性的附加费和地方在国内执行的附加费两种。全国性的附加费如:邮件查询费、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区或更改收款人地址手续费,邮件欠资费以及验关费等,地方性附加资费由各省、市、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根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如按址投递包裹的送包费、汇款的送款费、包裹逾期保管费、延伸投递费等。但是,我们真正所研究的附加费,是地方邮政部门收取的地方性资费,这种资费的收取主要是为邮政建设或弥补地方性亏损而用,也没有提供另外的附加服务,只是提高了附加资费,所以,我们应该称这种资费为地方邮政建设附加费。

二、         从法律高度认识附加费凭证的性质

在附加费征收期间,部分地方邮政发行了带图案式(酷似邮票)附加费的凭证,这种凭证有面值,有地方名称、有图案,按有价证券出售后并贴邮件上使用,对于这种凭证,原邮电部发行后立即发文禁止使用,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我们从法律高度上看这种附加费凭证,应该确定为违法行为,其理由:

《邮政法》第17条规定: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政凭证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这里着重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邮政法》规定了我国邮政机构和社会公众为保障正常的邮政通信所必须遵守额条律。

但是,一些地方邮局为了达到附加费合法化的目的,擅自印发了名目繁多的有价证券。这些证券的形状、图案、版式、志号酷似邮票。而且上面有面值、名称,并打有齿孔,还有个别集邮部门以其作为集邮珍品进行馈赠和出售。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定制,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邮电部规定。邮资凭证是经法律认可的有价证券,所以它只能由国家有关主管机构统一印制发行,原邮电部是国家管理一切邮政事务的最高主管机构,所以,印有邮资凭证只能由邮电部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发类似邮资凭证的有价证券都是违法行为。

三、         从邮政史研究角度看附加费及其凭证的性质。

研究邮政史,我们要凭着客观事实去研究。地方邮政建设附加费的征收虽然原邮电部没有提倡,但也没有反对,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还是允许征收的。因此,省级邮政部门统一征收的附加费,大部分都是合法的。另外,附加费的征收这段历史确实存在,并且为地方邮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去收集研究的。

——原载《中国邮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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