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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驱动很有必要
——风景日戳、普通日戳应该并行使用
实寄封上用风景日戳销票后,是否还需要盖有普通邮政日戳,这是前段风景日戳研究领域中曾经争论激烈且尚无定论的一个问题。最近,笔者经常收集到各地使用新型带地名邮政日戳的实际封,欣赏研究之余,对原来争论的问题感到又有必要,故提出笔者的观点,以供探讨研究。
一.为了直观、确切地反映风景日戳的原地,有必要在风景日戳销票后要在旁加盖普通邮政日戳。
1995年6月16日,原邮电部【1995】422号文件对风景日戳戳面刻用文字内容与排列作了规定:“地名部位,该风景所在地的市、县名;直辖市只刻市名;省、自治区辖境内各市、县名前冠以省、自治区名;直辖市所辖境在县名前冠以直辖市名”。根据这个规定,我们虽然知道一枚风景日戳的所属原地大范围,即县市局局名,但很难弄清景点的所属地具体范围。如八达岭长城在北京市延庆境内哪个邮电局范围呢?若在实寄封上加盖带地名的普通日戳,就能够非常明了地知道风景日戳提供了准确的资料。
二.风景日戳不仅具有普通邮政日戳的功能,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为了确定风景日戳使用的责任问题,在风景日戳销票后,最好还是在旁边盖普通邮政日戳。这也是符合邮政章程中邮件收寄有关规定。根据邮电部【1995】422文件,风景日戳“主要用于加盖在邮电部门发行的风景日戳卡,风景日戳册等集邮上,如果用户交寄的邮件附条批请所贴邮票用收寄地风景日戳盖销的也可照办。”这里的“主要”确定了风景日戳的特殊性,用假设“如果”说明了另外特殊的处理方式,不管如何特殊处理,都必须要遵守邮件收寄的规则规定,否则属于不合格邮件。
邮件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过程中最初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好坏,不仅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而且也反映出邮局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因此,邮件的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寄邮件和便于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邮局内部设立检查机构专门要对此邮件收寄质量进行检查。由于特殊性风景日戳,一般不在营业处存放,而是特殊放置,如果要用风景日戳盖销实寄封,根据特殊性是可以使用,可是用它盖销邮件后,确定不了属于那个工作环节所盖,因为一般情况下塌不跟普通邮政日戳一样,在当班的日戳打印簿上打印记录。如果出现邮件质量问题,很难确定谁的责任。所以只要在盖风景日戳后旁边加盖普通邮政日戳,才能确定邮件质量责任问题。
从当前我国风景日戳使用单位的特殊情况分析,加盖普通邮政日戳更显重要性。根据邮电部【1995】422号文件规定,风景日戳“刻发给有著名风景名胜所在的市、县邮政(电)局及其所属所”。但实际情况确与文件规定相差甚远,目前所使用的风景日戳大部分都存放在县市级集邮公司,供它们商业性使用,盖戳收费。而很少发放到风景点所在的局所,这样所产生的实寄封,不能真实反映原地情况,如果把盖有当天风景日戳实寄封,再放在风景点所在局所进行当天当天收寄,盖当天风景点呕吐日戳,就能实寄反映出原地传递的过程,虽然带有一定认为痕迹,但它确实是经原地局所收寄而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原地的实际性。
另一方面,当前全国各地邮政局所启用的风景日戳中,有相当一部分风景点没有邮政局(所)。有的县市每次启用风景日戳不是仅有一枚,而是三至四枚甚至更多,但他们把这些风景日戳不是分发到各景点局所,而是集中存放管理。这些都造成风景日戳使用上的人为性,很难实寄体现出风景日戳的邮政属性,因此,我们在搞实寄时,尽量达到最大的实际原地性,即盖风景日戳销票后,再到景点邮局所盖普通邮政日戳,这样能为我们研究风景日戳提供准确的资料。
以上是针对当前我国风景日戳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探讨研究分析。要想单用风景日戳盖销邮票,真正体现它的邮政功能,首先要对邮电部【1995】422号文件规定进行修改,使它更趋完善,各邮局也要真正落实措施,把风景日戳直接归属风景名胜景点所在地的邮政局所使用,使它能真正发挥邮政功能。
发表于《湖南集邮》1999。5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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