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签到" 2017-6-20 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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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单据无问题,应是出售邮票的机构——邮政部门(及其代办所)所贴销。
1950年4月2日,财政部以密令之形式下发了财税字第105号文,附发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这是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一项有关印花税的法规,同时规定原有单行税法的地区照原单行税则办理,无单行税法者,以此草案先行试行。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自此印花税依照此条例全面执行。
1951年1月4日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细则迟于条例施行。
1952年12月31日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作部分修正,并发出了通告。
1953年1月3日以(53)正三字第二号文作了若干修正指示。
1953年3月20日以(53)正三字第八十八号文公布了修正后的税率表。
1955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再次修正的税率表。
直至 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
在这一时期(1950年4月——1953年底)从税法来说:邮政单据都是需要贴印花税票的(汇总缴纳者除外)。
1953年始发货票、银钱收据、账单、保险契据、委托承揽契据、汇兑储蓄支取款项单据簿折、提货单、寄存单据、运送契约单据、货物收据、电影戏剧票等不再贴花,其它仍需贴花;也就是说自此邮政单据绝大部分无需再贴花。
1950年12月19日后实行比例税率的起征点为15000元,税率为千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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