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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票] 李德元先生《印花交流》(2011年3月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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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白金普邮迷

    发表于 2011-3-1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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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前)早在十多年以前,新疆樊伯钦先生编著的《集邮展品组编与评审》一书,也同样提出:
    税票展品的组编,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组编:一种“传统集邮式”,一种“邮政史式”。
    对于邮政史式,就是采用类似邮政史邮集的组编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主要展示某一国家(地区)某个时期税收的发展和税率的变化情况,要求展示要有历史的连贯性,主要研究对象是贴有税票和缴纳税款的各种收据和凭证和有关法律文件。组编方法①按照时间顺序组编,体现历史的连贯性。②或按照税类横向分类如工商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分类,再纵向进行税率研究。③各种税率增减变化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历史背景、起至时间等。
    虽然也有国家评审员认可这种“历史类”编排组集方式,但是在国内却未达成共识,有些评审员却不认可。曾有同好以“历史类方式”进行编排的展品参加地方邮展,惨遭淘汰、扣分。
    究竟印花(税票)类展品能否按照“历史类方式”编排组集,本次洛阳世界集邮展览又一次给了我们肯定的回答。
    近来登陆FIP的官方网站,发现其官方网站上关于Revenue评审专用规则的文题下不知何时早已将Section within Traditional Philaately (中文翻译:归属传统集邮)这一注释予以取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竞赛性邮展规则暨邮集制作指南》一书中的中文规则与FIP官方网站上的内容相一致。然而这样的规则变动并未引起印花集邮同好的重视,国内有些评审员也一直在沿用旧的观念,未能将此新的观念传达给国内的集邮爱好者。
    (部分省略)
    在中国税票集邮研究会(筹)的2开009年洛阳作谈会上,曾经有同好提议:按照FIP现行规则编排的展品(即传统集邮方式编排),非集邮爱好者提出:难以看懂展品。是否另行制订一套规则,以适应税收宣传展示、评审。
    如若按照暨有实例(世界邮展已展出、FIP官员认可、国际邮展评审员认可),以及现行规则编排展品,上述提议是否还有必要?
    按照税收历史编排的展品,正是非传统集邮者所能看得懂展品的编排方式,也正是可以作为税收宣传活动的一种编排方式。
    按照税收历史编排的展品,既可参加集邮展览,又可方便参加税收宣传活动,这不正是税务界同好所提出的、所希望要求的方式吗?
    本次世界邮展及FIP前主席曾经传递出的信息,不正是和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所希望的相吻合吗?
    对于FIP规则的变化,我们得到的信息是相对滞后的;对FIP规则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
    如若要参加税务宣传的展览,是否还能按照其他类别的方式编排展品,如:讲故事的方式(专题类)、开放类(试验类)的方式,目前已有先进者在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认识错误之处,诚恳欢迎指正!(注:此文曾刊载于全国税票集邮指导工作小组专刊《税票研究》总7期。)

    税票110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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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票110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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