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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批局使用“邮局禁止多夹信件”宣传戳的由来(王东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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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9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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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7-1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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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跃明先生曾在《侨批封上的宣传戳》一文中介绍了一枚厦门永福公司使用、刻有“邮局禁止多夹信件,违则重罚”字样的戳记。这类以“邮局禁止多夹信件”为宣传内容的侨批戳记,多见于 20世纪 30~40年代的侨批封上。这种戳记实际是当时邮政部门加强对侨批业务控管的具体证明。

      众所周知,银、信合一是侨批业务的特点之一。侨批局除发送侨汇,兼分侨信外,还须转递侨眷给华侨的回批(回信)。早期的侨批信件,都由水客或批局自行携带出入国境,不受海关和邮局的控制。 1896年,清政府设立国家邮政后,南洋各侨居地的邮政当局即与之交涉,要求比照国际邮章的规定,不论个人或机构,均不得擅自携带信件出入境,必须按章缴纳邮资(见王朱唇《侨批研究资料七十条》,《晋江侨批论文集》)。清政府同意照办,开始对侨批局进出口的信件“按总包称重计算,每 20公克合平信一封”,收取资费。      
      20世纪 20年代末,南洋各地及中国的邮政当局先后取消了“总包称重制度”,规定侨批局在传递信件时,必须逐封缴纳邮资。为减轻邮资负担,侨批局在制作信封时,都特意做得又小又薄,然后再把数封信装入一个较大的信封中,只纳一封信的邮资。也有些侨属,利用同乡亲戚收到侨汇,写信夹在其回批中,托其海外亲戚代转给亲人。 30年代初,民国邮政当局发现批局夹附后,为维护自身权益,便规定不论来往信件,一封信只能寄给一个收件人,“回文不许夹带他人信件,如被查获,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取消批照(营业执照)”(见《闽南侨批史纪述》)。继而又在 1935年 12月 31日颁布《批信事物处理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批信局……匿投回批件数或夹带他件者,除罚两倍邮资外,依前项规定(第一次罚 15元,第二次罚 37.5元,第三次罚 75元)减半处罚。”(见《泉州侨批业史料》) 
      

      于是,地方邮局官员便经常借这些“规定”令侨批局开拆批封查验,甚至敲诈勒索,给侨批经营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各侨批局便纷纷刻制宣传戳记,一则表示批局遵守邮局的规定,二则提醒客户注意不要违章,以免造成损失。这些戳记,虽规格不一、文字各异,但内容却大致相同。例如:捷顺信局的“邮局现禁,勿夹两封,违者扣留剖验科罚。”捷安信局的“邮局新禁例,每信只准复一函,不得夹入他信,违者必被扣留科罚。”大同信局的“近来邮局规定,复信只准用一封,希勿夹带双件。”和盛信局的“内封收条,不得加夹。”

      图 1是由菲律宾马尼拉寄至福建晋南拾伍都洋下村的侨批封,封背盖有两种宣传戳,其中有一戳刻“注意,邮政新禁例,每信只准复一函,不得夹入他信,违者必被扣留科罚。”该戳系木刻无框,文字分三行竖排,“注意”两字较大。规格为 25毫米×57毫米,用红色油墨加盖。图 2是由菲律宾寄至福建晋江福全的侨批封,封背盖有一个圆形宣传戳,上半圈刻“专分大银,不取工资”,下半圆刻“邮政禁例,多封则罚”,中间圆形部分刻“和安信局”,戳径 32毫米,用黑色油墨加盖。这些宣传戳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国时期,侨批局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是研究侨批发展历史的珍贵素材。
     
    转自《中国邮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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