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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邮件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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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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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邮件的事例
北京的李先生遭遇了一件麻烦事。今年5月,李先生通过邮局给湖南岳阳的哥哥寄去一部价值12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个月后,李先生的哥哥还没有收到手机。经查,手机在邮寄途中丢失了。他要求邮局赔偿,邮局却称:如果顾客在邮寄包裹时没有办理“保价”,物品丢失后,只能按照国家邮政局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退回邮费,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付邮资的2倍。照此计算,邮局只能退其2.7元的邮费,再按邮费两倍赔偿5.4元。也就是说,李先生省了12元的“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却损失了1200元。
国家邮政局新闻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规则”是供邮政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在处理邮件时用的,不能公开,也没有必要让用户知道。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也称,“规则”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业内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但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在邮局提供的《国内包裹详情单》背后的《使用须知》第三条能看到的只是:“如发生全部损坏或丢失,按保价金额全数赔偿;内件短少或部分损毁的,按保价金额全数减去残留部分后所余的差额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至于明确提醒用户选择是否保价、保价金额范围、不保价双倍赔偿邮费等关键问题,只字未提。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表示:“规则”调整的是邮局同用户之间关系,不是邮局的内部规定,必须对所有用户公开,否则,不仅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对用户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显冬博士也明确表示:公开、公平、公正是法律的本质精神,《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如果不公开,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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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3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价邮件的事例2

    近日,在某邮政营业窗口,一位中年男子要交寄一本手抄本《黄历》。或许是担心丢失,寄件人要求按保价邮件交寄。可年轻的营业员却犹豫起来:“您这是手抄本,没法明确实际价值,怎么保价交寄呀!”营业员的话引起值班主任的注意,其赶忙走过来了解情况。在仔细了解事情的原委之后,值班主任当即向寄件人说明保价邮件的相关规定和资费标准,然后肯定地答复寄件人:“您只要能估出一个价值来,我们就可以按保价邮件收寄。”中年男子经慎重考虑后,以3000元的价值对其按保价信函交寄。

    笔者认为,年轻营业员之所以不能果断地按保价邮件收寄《黄历》,是因为她对邮件保价的相关规定理解不透彻,掌握不全面。

    先来看保价邮件的收寄范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在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内装下列物品的信函,均应按保价信函寄递:1.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库券收据、债券、邮票等);2.重要单据、证件(如支票、增值税发票、储蓄存单、存折、保险单、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党团组织关系、户口迁移证等);3.寄件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如协议书、公证书、提货单、证据、合同等)。其中一、二点的范围界定比较明确,第三点的范围界定比较宽泛。综合起来看,除了有价证券和重要单据、证件等应该按保价邮件交寄外,“寄件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文件”皆可以保价交寄。这就是说,只要寄件人认为重要的,需要按保价交寄的,可以按保价交寄。这样规定,既便于营业员把握和界定保价邮件的收寄范围,同时又给用户留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能够充分满足用户的用邮需求。

    再来研究邮件的内在价值。《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62条对包裹保价的规定是:“……具体价值由寄件人根据内件的实价自定,内件没有实价的,可由寄件人酌定。要求保价的不填写价值和保价金额不予收寄,邮局对所填价值与内件实价是否相符不负审核的责任。”该规定虽然出现在包裹收寄条款中,但保价包裹与保价信函属同一邮件属性,故对内件价值的核定要求应相一致。因此,由寄件人酌定内件价值的原则,应同样适用于保价信函。由此推定,邮件是否按保价交寄,不是完全以物品是否具有一定的内在价值所决定,而是可以根据寄件人的需求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文件还是物品,只要寄件人认为重要,按规定报出邮件价值,填写保价金额,付邮费和保价费,邮局就可以按保价邮件收寄。

    现在,有些营业员在包裹收寄方面比较注重保价,却忽视对信函的保价,这或许与营业人员对保价信函相关规定把握不准、理解不透有关。实际上,现今社会中信息载体的交流极其频繁,有许多寄递的文件资料非常重要,用户常常为其能否安全寄达而忧心。如果营业员能熟练掌握保价信函的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寄件人使用保价业务,既可增加用户的心理安全感,同时也促进了此类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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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0-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邮政,令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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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10-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邮政营业员真正完全懂得《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几乎罕见。各地一些邮政业务很少使用(甚至没有用过)也是造成营业员不熟悉规则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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