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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版图旗票被剪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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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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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liu-2008 于 2009-4-1 16:38 编辑

常见山东的“契税凭证”和“税捐印花”剪半注销,头一次见版图旗票被剪,呵呵
P8150001.JPG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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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白金普邮迷

    发表于 2009-4-1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情况也不少。后曾有规定不允许如此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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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铁杆普邮迷

    发表于 2009-4-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情况也不少。后曾有规定不允许如此贴花。
    雪泥鸿爪 发表于 2009-4-1 19:54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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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4-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2张剪半了的。都是河北天津版图1分的。呵呵。。不知道有没有收藏价值和研究价值。请教各位专家为啥如此贴花???
    无标题-扫描-01_调整大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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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焦版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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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6-20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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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白金普邮迷

    发表于 2009-4-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对剖印花税票”吗?
    焦继承
    (摘抄)
    ........这实际上是“完整贴用”、“对剖撕裂”的一种“骑缝贴用”(暂且如此称之)印花税票的实际例证。
    原文的作者分析这种“骑缝贴用”的成因是较符合实际的,但作者对这种贴用方式的认识是值得商议的。
    让我们再来分析这两张单据:
    图一是一张收条,民国时期大部分商号在备有收据的同时,尚附有发货票或提货单。
    根据1927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之规定:第二条第一类:发货票每件贴印花一分;……银钱收据,一元以上未满十元者贴印花一分……;第二条第二类:提货单,银数在一元以上未满十元者贴印花一分;……
    按税法之规定是应分别贴花的,而此张收条骑缝贴用,对剖撕开,是与税法不相符的。

    图二是一张汇票的票根,汇票的票根一般情况下是与正票完全相符的。
    根据1937年2月5日公布的第二次修正《印花税法》税率表第四目之规定:支取或汇兑银钱之单据、簿折,单据每件贴印花二分。又依193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之规定:第一条:现行《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一目至第三十五目所定之税率,一律加倍征收……。
    按税法之规定此汇票的“正票”应贴印花四分。
    同时《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各种凭证之正本已贴印花者,副本、抄本免贴。
    同期的《印花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又进一步解释道: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七款所标之副本及抄本,以内容与已贴印花税票之正本完全相同,仅备查考而不使用者为限。
    此“票根”即属上述所指,按税法之规定是无须贴花的;如若此“票根”的“正票”亦是同样贴用的话,且其所贴印花税票与税率规定并不相符,欠贴。

    从上述分析判断:这是两张不规范使用印花税票的单据。正如原文作者和编者所分析的那样,这两张单据是为应付税法检查所形成的。
    其实质是奸商变通出的一种自欺欺人的、偷税漏税的行为,这与“先对剖、后贴用”的“对剖票”并无关联。

    【与此相关联的税法修正,笔者亦在《中国邮刊》第79期作过专文论述,不再赘述。有兴趣者不妨参阅《从两组税票单据试论〈印花税法〉有关条款的修正与完善》一文。】
    认识错误之处,诚恳欢迎指正!


    注:此文刊载于《中国邮史》总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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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9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契是河南涉县的,整票加盖的应该是“河南契税”,现在右半票只剩上下排列的“河、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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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4-9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不算正规的对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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