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好久冒来论坛了.今天上来,好像回家的感觉.很亲切." 2016-3-18 2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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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率领中国代表团访问苏联。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首脑第一次出访活动。访问期间,毛泽东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斯大林就中苏双方有关的重要政治和经济问题举行了会谈。1950年1月20 日,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长周恩来抵达莫斯科,参加双边会谈。
1950年2月14日, 经过毛泽东、周恩来同斯大林、维辛斯基会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起生效, 有效期30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国一方未提出愿意废除时,则将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条约主要内容为: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任何国家的侵略与破坏和平;当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日本盟国之进攻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也不参加任何反对对方的同盟、集团或行动;双方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将进行彼此协商;双方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中苏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经济援助,进行经济合作。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苏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根据这些协定,苏联同意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在1952年以前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和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苏军从旅顺撤出,中国政府偿付苏联自1945年以后在此的建设费用。苏联贷款3亿美元给中国政府,年利1%。
1979年4月3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因鉴于国际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决定条约期满后不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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