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祖国好!" 2023-11-29 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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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洋政府发行的全国烟酒事务署征收纸烟出厂捐印花的考证(转)
北洋政府成立初年,财政非常紧张,为摆脱财政危机北洋政府开始整顿税制,通过与欧洲和日本等过的税制比较,发现中国在烟酒上面征收的税相对较轻,所以采取了征收重税的政策,同时准备仿效日本,逐步推行烟酒国有专卖制度。
1913年11月,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部长熊希龄在施政宣言中指出:“烟酒两税现收不足千万,若将来能实行烟酒专卖法,所入可增数倍。今但征烟酒特别营业税,实行得宜,亦可增五百万,合为一千万。”不久,财政部在向政府提交的《贩卖烟酒营业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指出,烟酒具备奢侈品的性质,为大宗消费品,世界各国均征重税,以示寓禁于征。中国虽有烟酒税捐,但税率较轻。现在财政困难,此项嗜好品,并非日用必需之物,按照财政原则,应当酌量加征。但烟草与酒类,各省课税环节不统一,如果仅加征而不改良,会使税法杂乱,如果彻底改良,又担心时间过长,收入不能较快增加。
《草案》列举征收贩卖烟酒营业税的理由有三条:
(1)烟酒不分中外一律征税,贩卖营业税只对营业权征税,不受关税条约“洋货输入内地,不得重征其他税赋”的限制。
(2)此税无须繁琐的手续。贩卖营业税是营业者在领取营业证书时完税,政府稽查较为容易。
(3)此税可以筹得大宗收入。烟酒为社会嗜好品,贩卖营业范围较广,大自批发,小自零售,分别征收年税,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1913年12月9日,北洋政府国务会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决定将税名更改为“贩卖特许烟酒牌照税”,议案更名为《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经总统批准,于1914年1月公布实施。1914年3月,财政部还呈准颁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实施细则》,一并执行。
《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规定,贩卖烟草或酒类营业分为两种:第一种,整卖营业,即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给零售商人。第二种,零售营业,即贩卖烟草或酒类,零星销售给消费者。零售营业又分三种:甲种,设店,专营或大部分营业烟酒;乙种,设店,兼售烟酒;丙种,在路旁或沿户零售烟酒。凡持官发牌照的,每年依下列定额纳税:整卖营业纳税40元,甲种零售营业纳税16元,乙种零售营业纳税8元,丙种零售营业纳税4元。兼营整卖与零售,或兼卖烟草与酒类者,要领两种特许牌照,各依定额纳税。纳税期限:每年分两期完纳。第一期,1月1日至31日;第二期,7月1日至30日。新营业的,在领取特许牌照时,完纳本期牌照税。
1915年5月,北洋政府实行的烟酒税收制度中,除烟酒牌照税外还包括烟酒税、烟酒公卖费等。后因护国战争爆发,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一度停征。
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在征收中遇到两个困难。一是售卖外烟、外酒是否一律发照征税,条例内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商人借故抗税;二是零卖的街头小商贩多是贫民,年税4元,负担较重。后来北洋政府财政部对此作了解释:其一,贩卖烟酒牌照,系属营业性质,不分外烟、外酒,应一律办理;其二,为减轻贫民负担,零售营业者分两种,分别为年纳税定为2元者和年纳税定为1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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