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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潮汕地区侨批业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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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钻石普邮迷

    发表于 2006-7-1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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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汕地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之一,汕头侨批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汕头港口对外通商日益发达,轮船直达东南亚各国,潮汕贫苦人民出洋谋生者日众,仅1876-1897年20多年间就有151万人从汕头出国,华侨银信也随之增多,国内外侨批业便应运而旺。民国初期,南京国民党政府邮电部特准发给汕头66家侨批局的营业执照,收寄侨批,成为汕头市一个金融行业,设立侨批同业公会,参加汇兑公会。解放后侨批业的户数、人数及资本额等情况起了不少变化,根据1949年12月份侨批业同业公会登记有侨批局52户,资本额南方券40万元,人数463人。
       1949年10月,潮汕解放后,当时因财政未统一,物价也未稳定,有一些侨批的经营作风不正,从事投机走私套汇和黑市买卖等活动。他们通过在揽收侨汇以后,除明批向银行结汇派送南方券外,其余暗批及电信票汇则买黑汇分发港币,更甚者,个别批局全部来批进行黑市买卖,严重地走漏国家外汇及邮资。1950年年底,汕头市金管会取缔了一批地下钱庄及炒卖货币黑市市场,进行大力吸收市场上流行的港币,驱逐港币在市场流通,这时侨汇的结汇、解付才步入正轨。1950年8月成立了侨批业的工会筹备会,组织职工学习政策,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为争取侨汇支援国家建设做出贡献。但是,在1951年上半年仍有少数批局继续偷营黑汇活动。
       1951年下半年全国财经工作已趋统一,华南分局公布了“华南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侨批业开展加强管理,在侨批业中进行重估资产、确定股东、正式建帐等工作,经过人民政府采取维持保护的积极措施,宣布发给侨批业按收汇额的5‰的奖励金(1953年增至7.5‰,以后又增至10‰),当时侨批业把此项奖金分配给国内企业、国外批局、国内职工各得三分之一。与此同时,发给侨批局经营执照,给予一定合法利润,明确宣布侨汇归公、利润归私等一系列措施后,从此侨批业在政府政策的鼓励下,在国家银行的直接领导下,开始正当的经营活动,扭转了走私套汇的不法行为,同时土改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也相继开展。
       1953年4月,全国华侨福利会议在广州召开,汕头市侨批劳资双方均派代表参加这次会议,贯彻了中央对侨批业采取“维持保护,使其长期存在”的政策,使劳资双方看到侨批业的前途,树立了积极争取侨汇,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思想。
       1954年中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有5章,分为总则、业务范围、报告制度、奖惩、附则等。是年,汕头市共有甲种批局43户、346人,资本额20亿多之人民币。1955年4月广东省根据中央公布的《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广东省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登记部分施行细则》,为侨汇业经营管理制定出更为具体的实施办法,作为奋斗目标和遵循的制度。
       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明确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入;国家保护侨汇的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
      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等,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情事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
      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
      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以上政策贯彻之后,效果良好,首先,海外华侨和国内侨眷解除了思想顾虑;侨批业和国家银行的侨汇部门也深受鼓舞,对照政策,解决了侨批业中的遗留问题,调动侨批行业的积极性,主动指导国外批局改善侨批经营方法方式,大力扩充收汇网,在争取大额侨汇、沟通汇路、发展基本户的赡家汇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之时,全市工商业进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当时,侨批业也提出甲种局要求合营,3月间,汕头专区侨务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按照更密切国内外侨批业的联系,不降低国内侨批业从业人员的收入,照顾原有股东,尤其是国外股东的利益,提高侨批业的积极性的原则,提出:
      (1)侨批业全行业进入社会主义,仍应维持私营名义,沿用原牌号继续分散经营;
      (2)停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改征工薪所得税;
      (3)侨批业的资金,不论解放前开业或解放后开业的,一律按照私人股金处理。
      通过这样,更好地为华侨侨眷服务。同时,对侨批业的人员、资产、股东进行登记建账,发放侨批业营业执照,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手段,银行逐步控制了侨批业的经营活动,使其非法活动逐步减少;相继制订了对侨批业的管理规定,在体现党对侨批业维持保护政策的同时,对侨批业的业务范围、利润分配、奖惩制度、报告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使侨批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发展。
      中央还规定侨批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年终分配以“四马分肥”办法,除提取公积金之外,资方提取75%,职工占25%,这项规定激励了国内侨批业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努力开拓业务,积极揽收侨汇和加强服务,指导侨资出路。
       1961年期间,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侨批业侨汇收入下降,国家银行发行“化肥存款”的业务,汕头的侨批业在这时期的业务经营,一是争取侨汇化肥存款;二是兼营进口物资的发放业务,争取增加各项收入来维持自身的生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在侨汇工作上首先被砍掉的是取销凭侨汇证供应物资的办法,而侨批行业的业务活动,也和全国各行业一样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1967年中侨委下达文件《进一步对侨批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根据中行对侨批业的进一步改造、采取联合经营的指示,结合汕头地区的情况,采取乙种侨批业联合经营(乙种批局即没有海外关系,仅代理甲种批局解付侨批收取手续费的机构),同时,以潮阳县峡山侨批局试办合营机构,取得经验后在全区各县市推广实行,至于汕头市的甲种批局(有国外关系的批局),在原有合址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各批局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联合经营,对外统称“汕头侨汇服务社”。
       1973年,国务院下达国发1973年53号文指示“侨批业应归口银行”,由于汕头情况特殊延至1976年才实行,其处理办法是:
      (1)侨批业的职工归并银行,年老到达退休的办理退休手续;
      (2)侨批业的财产纳入银行系统;
      (3)国外侨批股东股金全部发还,也可以用股金抵解侨汇,这项工作至1978年基本完成;
      (4)侨批业从业人员成份,重新进行审查,这项工作直至1979年才结束,证实侨批业无资本家,都是职工,可以参加工会;
      (5)侨批业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以“汕头侨汇服务社”名义对外联系开展工作。
      汕头侨批业的沿革至此告一段落,继续经营侨批业务的由中国银行汕头分行存汇科承办。

    [ 本帖最后由 工夫茶道 于 2006-7-10 18: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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