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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艺术网王通伟艺术咨询吴冠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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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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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8年,苏敏罗女士以230万元巨款拍得的艺术大家吴冠中画作《池塘》,却被作者本人认定为赝品。为了挽回损失,苏女士将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以及委托人萧某一并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买家或者艺术家把拍卖行告上法庭已不是头一遭,这场官司和其它一样最终也被裁定拍卖行并无过失,驳回原告诉讼。而本次事件由于艺术市场目前的遭遇以及吴冠中名号的发酵作用在艺术界引起轩然大波。如今我们抛开一切浮云直击假画门核心时却发现,购买艺术品本属于投资环节,投资风险与收益并存,买假输官司怪法律并非那么理直气壮。
事件梳理(简略版):
2005年4、5月间,鼎成画廊(九达画廊),画廊老板张帆从一位自称在苏州经商的新加坡人薛某手中购买了“吴冠中”的油画《池塘》。
2005年9月,索卡艺术中心老板萧富元从九达画廊老板张帆那里以120万元买下《池塘》。随后,萧富元以此画当年参加北京瀚海拍卖有限公司的秋季拍卖会。
2005年12月11日,在无人竞争的情况下,被进入艺术品市场才4个月的上海艺术投资者苏敏罗以230万元拍得《池塘》,加上拍卖行收的佣金23万,苏共付253万元。
2006年6月,一家拍卖行建议苏敏罗将画出手,不料对方请吴冠中作品的收藏专家郭瑞腾看过画以后说有问题。
2008年4月7日,苏敏罗提起诉讼,将瀚海拍卖公司和委托卖画人萧富元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退还拍卖款及佣金共计人民币253万元。
2008年5月11日,南方周末记者到吴冠中家中采访时提及《池塘》,吴冠中明确告知这幅作品是假画。
2008年7月1日,著名画家吴冠中在《池塘》的画布上签上“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
2008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认定瀚海公司和卖画人在拍卖时知道《池塘》是一幅赝品,并做出虚假宣传,拍卖公司的事前不承诺保真,事后也不承担瑕疵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成立的。苏敏罗表示将进行上诉。

事件各方态度:
著作人——艺术家吴冠中: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
委托人——画商萧富元:吴冠中先生7月1日鉴定之前,我一直认为这幅画是真的,如果说苏敏罗是受害者,我也是受害者……取消交易不是由我来决定的,他不是跟我买的,他跟瀚海买的。我赞成吴冠中先生讲的假画必须追查,我也希望有关部门来调查这个事情,我愿意来配合。
拍卖人——瀚海拍卖行:客户委托,我也不知道是假画。……作为拍卖公司来讲,对于画的真伪问题不负责鉴定
买家、投资者——苏敏罗:瀚海制作的宣传册对竞购者形成误导,免责无效。
法院:没有证据认定瀚海公司和卖画人在拍卖时知道《池塘》是一幅赝品,并做出虚假宣传,免责有效。



艺术品拍卖流程
著作人(艺术家) 委托人(收藏家及投资人等)

拍卖行的鉴定专家 拍卖人(拍卖行)
(多针对古代书画和瓷器杂项)

                             投资者、买家(机构、收藏家)
事件焦点:
焦点一:拍卖行是否有义务对拍品保真。
焦点二:作者的鉴定意见可否决定作品的真伪。
焦点三:拍卖法是否过时?拍卖法是否有问题。
关于焦点一:拍卖行是否有义务对拍品保真。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和“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但同时也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 拍卖行没有能力对拍品保真。
1)艺术品拍卖中,真伪鉴定主要依靠个人主观认识,拍卖公司也很难确定拍品的真伪。
组建鉴定队伍、聘请专家顾问,是拍卖公司的通行做法,但是艺术品鉴定是一个十分复杂、2)主观色彩相对重要的环节,因此以现有条件无法百分百保真。
3)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理应诚信为先,提高鉴定水准,维护自身信誉。
启功先生说过,做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学问,既然是做学问,就应该允许有一些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大家达不成共识的时候,不能说五票对三票就能决定什么问题。
(二) 参与艺术品拍卖是投资行为,投资人应承担风险。
1)《拍卖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规定,除了事前约定之外,拍卖公司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买家也有‘注意义务’。
“事前约定”可以理解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
“注意义务”可以理解为在预展及拍卖过程中,买家对自己的行为也应负谨慎责任。
2)法律对双方的保护是均衡的。
在拍卖前的拍品预展中,购买人有充分机会鉴定拍品的真伪;
拍卖成交后,如果在21天内鉴定作品系伪作,购买者可以要求撤销交易。
3)如果购买者同意拍卖公司的免责条款后,仍选择参加竞买,按法律规定,购买者很可能应承担买到伪作的市场风险。
(三) 拍卖行作为中介,没有义务对拍品保真。
1) 拍卖行的拍卖行为不等同于商店出售商品的行为。此时,拍卖行在本质上仅是中介,没有保真义务。
2) 但是如果拍卖行在拍卖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未尽披露义务、存在不当误导行为等,导致买方损失,即使存在免责声明,拍卖行也不可以免责。
3) 从商业角度看,拍卖行需要对自己信誉负责,无论何种原因拍出伪作都是对自身信誉的损害。
4)
关于焦点二:作者的鉴定意见可否决定作品的真伪。
(一)与交易相关的鉴定,任何同交易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包括拍卖公司,艺术家或者艺术家的亲属、学生,都存在是否客观中立的问题。
(二)在艺术品进入交易环节之后,艺术家对作品的真伪判断往往纠结了许多复杂的问题。艺术家是否承认作品由很多因素左右。艺术家也在随时权衡自己的作品在市场与艺术圈的位置,同时还要受到个人心理因素影响。面对找上门来的鉴定,无论这个作品是不是艺术家所做,他都可以声称是自己的作品,反之亦然。
真画             艺术家认定承认作品对自己无益或有害          声称作品为他人伪作
假画
假画              艺术家认定承认作品对自己有益或无害          声称为本人作品
真画
(三)谁有鉴定作品真伪的权力/权利,作品作者或亲属或门生的鉴定应该是什么性质?
艺术品的真伪,也只有法定的鉴定机构才有决定权,不管这个法定是立法定,还是司法定。1)艺术家也好,艺术家的亲属或门生也好,均有鉴定的权利。现在社会上的众多鉴定专家也均有鉴定的权利。从法律上看,这也是一种言论自由。
从权力角度看,对作品真伪有决定权的鉴定权是法律赋予的,“法无允许则禁止”。
在诉讼过程中,鉴定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实施,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部门或人员鉴定。
从权利角度看,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为法律禁止、不妨碍他人正当权利,即可行使,“法无禁止则自由”。
2)但是在出现纷争的时候,首要的选择是有一个立法确定的鉴定部门;如果没有则由司法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的部门或人员鉴定。
3)在诉讼过程中,其他所有部门或人员的鉴定,只是一种意见,并不具备确定的鉴定效力。
4)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官方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这就造成了现在实践中的问题——拍卖过程中没有一个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主体众多,法院指定的部门或人员随意性也大。
注:国外的通行做法就是建立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经过材料鉴定、画工鉴定等,给出具有法律效应的结论。
结论
(一)艺术投资者进入艺术市场需要专业评估机构的尽职调查以提示与防范风险,在这个环节评估机构受投资人的委托做出完全中立的报告而不是为了极力促成交易,投资者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规避。
(二)艺术家可以对作品发表鉴定意见,但该意见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的结论。如果艺术家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拍卖行需遵守基本的道德原则,对各种拍品做中立、客观宣传,以保证自身行业信誉。
(四)艺术市场亟需建立具有公信力的艺术品鉴定机构提供具有法律保障的鉴定意见,同时也亟需涌现一批具有相当资质的中立的专业机构。
http://www.artnow.com.cn/Finance/ArtConsultatio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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