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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为历史报刊收藏虚热下一剂清火良药

热度 3已有 813 次阅读2009-12-12 20:37

为历史报刊收藏虚热下一剂清火良药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2日  来源于:知识产权报
 
 

  近来,随着报刊收藏与投资的升温,特别是红色收藏热的兴起,复制早期红色报刊等历史报刊现象在收藏界屡见不鲜。然而,一些不法商贩却以复制件冒充原件出售以牟取暴利。这些行为不仅涉及文物打假和商业欺诈问题,还牵扯到更为复杂的报刊版权问题,不能不引起收藏界高度重视。

  所谓历史报刊,一般指已停刊的报刊,或者继续出版的报刊中具有历史文献价值和收藏价值的部分。前者如《热血日报》、《红卫兵报》等,后者如《人民日报》号外、《新华日报》重庆版等。笔者发现,目前,收藏界复制的历史报刊主要包括以下3类:一是红色报刊,其为收藏者复制的重点。二是红卫兵小报。三是试、创刊号,号外和报道重大历史事件的报刊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历史报刊从创刊那天起就具有著作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了牟利而私自复制历史报刊就侵犯了其版权。因此,笔者认为,复制历史报刊就牵涉到3个法律问题,即:谁有权复制历史报刊,哪些历史报刊能够复制,如何复制历史报刊。

  首先,谁有权复制历史报刊。一是历史报刊著作权所有者,即历史报刊的创办者、出版者(公民或法人)有权复制。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如人民日报社建国后曾4次复制《人民日报》创刊号,此为国家法定许可。二是历史报刊著作权继承者。有些历史报刊早已停刊,其创办出版者属于公民的,著作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如抗日战争时期上海出版的《救亡情报》,其著作权人早已不存在,由国家享有其著作权,20世纪50年代,国家就委托红旗出版社复制其全套合订本。三是历史报刊收藏者出于研究、保护需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复制所收藏的报刊,但具有一定限制条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因此,其所复制的历史报刊不能公开发行和牟利(可以适当收取复制成本),更不能以假乱真。

  其次,哪些历史报刊能够复制,即哪些是我国法律保护并允许复制的报刊。历史上的反动报刊,当今非法报刊及宣扬色情、迷信、暴力之类报刊不得复制。此外,收藏者合法收藏的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历史报刊,为了教学或研究需要也可以复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保护期为50年(从报刊停刊之日算起),如果某集报者收藏到一张1931年出版的《红色中华》创刊号,为了方便报友交流、研究,可以复制一些。

  最后,如何复制历史报刊。一是复制品必须注明“复制”字样,以区别于原件。二是不得损害原报刊的署名权、完整权,更不能变造、伪造历史报刊。三是必须经过批准。除国家法定许可的著作权归属者复制其有权复制的报刊外,其他收藏者复制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历史报刊,必须得到版权归属者的批准。

  对于著作权归属国家或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历史报刊,如不是收藏者自己的收藏品,复制也要经过批准。这里又分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国家收藏或属于文物范畴的历史报刊,复制需经国家收藏机构或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其二,对于“文革”期间红卫兵小报等特殊报刊,复制需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向当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

  当然,以上所说的复制前提是出于非营利目的。如果为了营利而复制历史报刊,则属于商业行为,不仅要经过批准,还要与报刊著作权归属者签订相关合同,并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如复制、销售丝绸版《人民日报》创刊号,必须得到人民日报社授权并签订合同方可进行

  由此可见,收藏市场上高价出售的让人真假难辨的历史报刊复制件,大都属于违法或违规出版,不具有收藏投资价值。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这些复制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红色收藏者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抵制非法复制报刊。只有让这些非法复制品没有市场,才能净化收藏市场,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报 马志春)
本文源于:http://yichang.ipr.gov.cn/ipr/yichang/info/Article.jsp?a_no=116701&col_no=347&dir=200709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葡萄皮 2009-12-28 22:40
谢谢大家的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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