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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江苏邮政附加费征收始末

已有 737 次阅读2011-10-15 10:56 |

江苏邮政附加费征收始末(栾桂馨
      江苏邮政附加费是邮政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它存在只有短短的九年,却留下了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为与同好交流和探讨,笔者现就江苏邮政附加费的征收时间、范围、标准及其变化,特作介绍如下,欢迎知者补正。
        一、起征江苏为加快邮电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以适应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于1988年4月11日,下发苏财综(88)15号、苏邮字(88)第177号文,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适当征收邮电建设附加费。同年4月27日,省邮电管理局邮政处又下发《关于征收给据邮件、印刷品邮件附加费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是:
       1.给据邮件:凡按挂号处理的各类(含国际)函件、包件、汇票、特快专递、机要…… 等, 每件收0.10元。
       2.印刷品邮件:每件以千克为单位,不足千克以千克计。每件每千克收0.10元。挂号印刷品,按平、挂两个层次征收,除按件征收普通印刷品附加费外,并同时征收挂号附加费。
      3.“回执”:按件征收。标准同给据邮件附加费。
      4.电报汇款:只征收电报附加费,不另征收给据邮件附加费。 5.对信箱取出己贴足挂号或印刷品邮资的邮件,则向寄件人补收附加费,无法补收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不作“欠资”处理。 1990年7月31日,全国邮政资费调整。国家物价局、邮电部(1990)价重字567号文规定,“邮政资费调整后,凡是未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各种邮政资费附加费一律取消。”但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于1990年7月26下发的苏邮联字(1990)第32号通知中称,“我省征收给据邮件、印刷品附加费,是经过原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实行的,暂时保留。”故江苏邮政附加费仍继续征收。所以,江苏附加费的阶段划分,从时间上来说,与全国是不同步的。
       二、调整 1992年秋后,我国邮政附加费梅开二度,各地纷纷恢复征收,并普遍提高收取标准。在此情况下,江苏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于1993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调整邮政通信建设费的通知》,规定自1993年2月8日起,对我省邮政通信建设费作适当调整。同年1月23日,省邮电管理局又下发《关于调整邮政通信建设费的补充通知》,对有关内容又作具体补充。其调整的范围及标准是:
     1.给据邮件由目前每件收取0.10元调整为每件0.20元。
     2.印刷品邮件由每件每公斤收取0.10元调整为每件每公斤收取0.20元。对挂号印刷品、“回执”等,其处理办法同前规定。新增征收报刊订阅附加费。1993年2月8日以后办理报刊订阅手续的,杂志每期每份收取0.10元;报纸日报每月每份收取0.30元,期报每月每份收取0.10元。并规定,中途退订的订户,原则上不再退还己收的通信建设费,如订户坚持要求退还,应从当天收取的通信建设费冲退(破月部分不退)。
     江苏这次调整邮政通信建设费,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执行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1993年2月8日,但江阴市却从1993年2月21日执行,比省规定的时间推迟了13天。二是报刊订阅附加费,因1993年报刊的收订期已过,除南京、南通等市按时执行外,绝大部分市、县均暂缓执行。
       三、取消江苏邮政通信建设费的取消,则分三次进行。
       1.取消报刊订阅附加费:因绝大部分市、县实际未予征收,故1993年10月5日,省邮电管理局下发传真电报,通知各地对报刊发行通信建设费暂缓执行。但以后再未执行,实质上这项收费己取消。
       2.取消印刷品邮件附加费:1996年12月1日,全国邮政资费再次调整。我省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决定自1996年12月15日起取消印刷品邮件附加费。但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1996年12月3日下发的苏价费(1996)511号文件,却出现一个重要的错误,就是将“取消印刷品邮件附加费”误写成了“取消给据邮件、印刷品邮件附加费”,致使全省绝大多数市、县全面停收邮政附加费。省邮电管理局发现这一错误后,于12月19日由计财处下发传真电报,宣布该文作废,要求各单位立即恢复省邮政通信建设费的收取。紧接着,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又重新下发苏价费(1996)511号文,除将“取消给据邮件、印刷品邮件附加费”改为“取消印刷品邮件附加费”、发文日期将“1996年12月3日”改为“ 1996年12月13日”、执行时间将“1996年12月15日”改为“1996年12月25日”外,其他与前发之文相同。在这短短的10天内,江苏邮政附加费就经历“停收——恢复——部分停收”的过程,它己成为我国附坛的一段佳话。
       3.取消给据邮件附加费:1997年4月1日,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理局下发《关于降低政通信建设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给据邮件附加费”。该文的执行时间,明确“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因计费系统调整确有困难的,最迟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由于各地收到此文的时间己是1997年4月的上、中旬,故一般于5月1日停收。至此,历时九载的江苏邮政通信建设费,胜利完成其历史使命。  (栾桂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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