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10 小花片两枚,大家分析一下这个片的邮资!
按道理应该欠资半分!不过这样的情况很普遍,怎么解释? 不属于欠资吧!是按本埠印刷品资费算的1.5分。 原帖由 郭秀宝 于 2007-5-1 23:45 发表 http://www.youj.net/bbs/images/common/back.gif
不属于欠资吧!
是按本埠印刷品资费算的1.5分。
这个按到底说应该属于本埠明信片,应该是2分邮资,可是1.5分印刷品邮资也通用了! 这类的通知单都是按1.5分计邮资,是按印刷品计算的 贴两个同类片 2.贴R8-1分片 1分也是那个时期的本埠印刷品邮资! 在那看到一个邮资表,在印刷品邮资一栏,除了印刷品,还有一个标识是“事务性函件”也执行的印刷品邮资,在什么地方看到的,忘了!
有这个规定的话,这些东西就好解释了! 网上搜到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49年12月召开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邮电部邮政总局将函件分为信函和明信片、新闻稿件、新闻纸类、印刷品、贸易契、商务传单、瞽者文件和货样8类。
1953年1月,随着邮政经办报刊发行业务的扩大,取消了新闻纸类,对非邮发的报刊称定期出版物(后并入印刷品类),同时停办平快函件业务。1953年3月停办商务传单业务。1958年1月,将新闻稿件并入印刷品类;同时将贸易契改称“事务文件”,瞽者文件改称“盲人读物”。经过以上调整,函件品种简化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事务文件、盲人读物和货样6类。
1969年4月,进一步简化函件种类,取消货样类,规定少量货样作信函交寄,数量多的作包裹交寄。1973年4月又取消事务文件类,并入印刷品类。至此函件品种简化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4类。1985年1月5日,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再次试办货样业务,又于1986年7月停办,货样改按包裹交寄。
1986年7月1日起,印刷品准寄范围限于省级以上出版行政机构批准出版的书籍、报纸和教材。其他原按印刷品交寄的印刷物分别改按信函、代发广告和包裹交寄。1989年1月起,国内盲人读物作平常函件交寄时免收邮资;作航空和特种函件交寄的,仍需交纳有关邮资。至1990年末,国内函件保持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4类。 裸寄探源
湖北 谭云峰
收集实寄封片的邮友,或许都遇到过一些未加封装、而直接折叠书写地址交寄的邮件,对这类邮品,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称呼:折叠实寄封、明信等,后来就其投寄状态而简洁明了的命名“裸寄”。研究其所纳资费普遍类似印刷品资费,但与印刷品在封装投寄的规定上截然不同。这些情况使有心的集邮人百思不得其解:这是何种邮件的归属?有无渊源可查?
其实,这是新中国以后的,特别是集邮复兴以后集邮入门的邮人未接触的一种邮政业务——贸易契。这种与中国近代邮政开办就产生的一种邮政业务,各时期称谓上的变化[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几乎是改变其内涵的称谓],以及这种邮政业务的停用,使邮人未能做单独研究课题,对其不同时期的情况也就不能从产生、变化、结束上了解透彻。这里,笔者就个人研究,略谈一二,望深入者补充。
首先,我们来看在近代邮政上占重要地位的清代《译拟邮政局寄信条规》,其中对邮件类别和资费的规定就有:
贸易单
八十七、贸易单与书本不同,书皆印板,贸易单乃半印半须填写或全写,其填写全写并非信函之语者。
八十八、应入贸易单之列取资者,即印字馆所印之稿,墨水压印之件,著书底稿手抄之件,及备日后刊印之日记本等类。其仿日记格式写信者,仍照信函取资。此外如案卷、单照、契劵、提货单、保险单、外国曲谱之类,如重在四两以内者,每包皆取资洋五分;如逾四两,仍照书本取资。惟各国新旧新资图记、利息单、汇单等照新函取资。
八十九、所寄书本内如附有贸易单之类,连书共重二两以内,也应取信资洋五分。
九十、凡寄贸易单,也如书本式,不可全包,只可中段束腰箍,以便查看。如交局时已在停止收信之后,其应交迟费照书本收取。
从上面表述可以看出对贸易单的称谓、纳费(取资)、及相关的规定已详尽述之。《译拟邮政局寄信条规》中关于贸易单的规定还有以下几条:, ,
书本货样
八十、印字馆所印之稿,无论曾否加墨更改又手录之原稿,均照书本取资。惟有墨水压印(西人有一种墨水写字后加纸于上压印以取便捷)之件,如系信函之语,应照信函取资;如系贸易等语,应照贸易单取资。
在此后的中国邮政条例中明文规定为:贸易契,这在清及民国的邮政资费的变更通告中可找到贸易契及纳费的情况。
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9年,国内函件调整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货样、事务文件六大类,其中的事物文件一称,即为贸易契,对其解释为:函件的一种,商务贸易文件,包括手写或部分手写的非个人通信性质的书面材料,资费标准、发运顺序与印刷品相同或接近。
后又将此类函件并入印刷品,称之为第二印刷品。
1986年,事务文件又改归信函类邮件处理:1986年5月27日,邮电部和国家物价局为理顺从建国初期沿袭下来的邮政业务种类划分和邮政资费的关系,下发了邮部联字276号《关于调整部分邮件分类范围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邮电部邮政总局于1986年6月10日印发了邮通字第3号“通告”,颁布了具体实施办法:
1、调整“印刷品”邮件准寄的范围。
2、凡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印有统一书号、证号的书籍、报纸、期刊和教材,
作为印刷品交寄,现行资费不变。
非上述“印刷品”准寄范围的,纳入下列邮件种类,
1)属于各类事务性的通知、稿件、提货、请柬、征订单、协议、合同、票据、入场券、照片、报表、,以及印有“内部”字样的各种资料等,应作信函交寄。
2)各类广告(无固定收件地址的)按现行“代发广告”规定办理,如自行封装,符合“信函”规格要求的,也按“信函交寄”。
3)凡不能纳入“信函和代发广告”业务种类的,一律按“民用包裹”交寄。
这个通知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自此,未经封装的邮件不能交寄,贸
易契这种邮政业务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裸寄这类邮寄现象也就消失了。
刊登于《中国邮史研究》200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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