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 发表于 2009-3-13 16:20

云南昆明戳(三)昆明代购

本帖最后由 北纬 于 2009-3-13 21:29 编辑

网上吴国宝先生的资料:
根据第一次全国邮政会议(1949年12月)“加强公众服务机构,扩大办理各种受托业务”的发展方针,各邮政管理局发挥机构遍布城乡的优势,结合通信特色,创设了多种新业务,代购货物业务即其中之一。1 950年8月27日,邮政总局根据北京、上海等邮区的代购货物经验发出指示,要求各地邮局普遍开办这项业务,“以求逐渐做到全国相互代购,以期大发展”。简单地说,代购货物业务就是:百姓可直接委托邮局代为购买外地的货物并作包件寄回来,接到通知后再去邮局领取。这种简便、省事、稳妥、迅速的购物业务大受百姓欢迎。对于全国刚解放到处物资紧缺的年代,更是一种起到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发展生产的好措施。当时规定,凡是能作为包件交寄的货物,除脆弱及易于破损或有腐蚀性的以外,不论零星用品、大宗货物,均可委托邮局代购。总的是要求以一般民生有关的物品及地方特产为限。


其他资料:1953年5月停办代购货物业务。

北纬 发表于 2009-3-13 21:30

52年的“米老鼠”.......

郭爱民 发表于 2009-3-13 21:48

:victory:

qz_wjw 发表于 2009-3-15 22:02

销“代购”日戳,好!

北纬 发表于 2009-3-16 09:54

"代购"业务开展时间短,单据基本都存档后销毁,所以“代购”戳还是比较少见的。该单据因所需蜡笔无货,算是代购不成功,如果购到所需商品,托购人还须贴万分之三的印花,等抽空上一枚托购成功贴印花的单据。

北纬 发表于 2009-3-16 18:51

52.10.17禄丰收单——52.10.20昆明代购——52.10.21昆明代购支付——52.10.31禄丰领取——52.12.6禄丰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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